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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关于教师上新课和新教师上课的若干规定

发表时间:2016-10-24

第一条 为适应管理系本科教学的要求,规范教学行为,严格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系要求讲师以上的专职教师必须能够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结合管理系实际情况与需要,能够积极承担新开课程的教学任务,即指教师上新课。

第三条 教师上新课的条件及要求:

(一)已通过教师岗前培训等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二)原则上应外出进修学习新任教课程一学期或一学年;承担公安类基础课的,原则上须分别到公安机关实习两个月以上; 

(三)上新课前必须按照新任教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熟练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并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若新开课程没有教学大纲,应先编制教学大纲;

(四)做好全课程教学方案的总体安排及教学法准备,完成该课程详细的讲授提纲和教案,制定学期授课计划,并做好实验实训或上机操作等准备工作;

(五)由系部组织试讲,对试讲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教研室推荐意见,对新开课教师能否独立担任该门课程主讲工作的能力作出判断,并将结果报至教务处;

(六)上新课的教师应主动向系部报告教学进展情况,虚心请教,各教研室要对上新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全过程的重点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新开课教师;如发现该教师不能很好完成教学任务或教学效果很差,经系部研究,报教务处审核,撤销其独立讲授一门课程的资格,重新参加培训或建议人事部门调离教师岗位。

第四条 新进教师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根据教研室的安排,跟班听课一轮以上,并须经过对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实习等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由教研室和系部领导考核合格方可任教。其培养程序可以参考第三条。

第五条 教师上新课,课时酬金按一个标准区队课时数×1.1计算。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