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湖南警察学院行政管理、应用心理学等专业学生在实习基地见习实习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习学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4、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第二条 实习学员在带班指导老师的组织带领下,可以参与下列活动:
1.参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2.了解与熟悉用人单位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3.熟悉与掌握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业务流程、处理方法;
4.协助指导老师做好实习单位的日常管理;
5.服从实习单位安排,完成实习单位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三条 实习学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单独参与行政执法以及办理其他工作事项;
2、参与拆迁征地、商业活动等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3、擅离职守或者酒后上岗;
4、驾驶单位车辆;
5、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6、接受当事人的财物和吃喝邀请;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实习学员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由本人如实填写《实习学员请假审批表》按级呈报审批。
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带班指导老师批准;
二天以内(含二天)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三天以上(含三天)的,经带班老师同意,报学院批准。
因病请假的,须附医院相关证明;因病请假的天数及批准权限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严格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各部门要按照每周学习日制度的要求,组织实习学员开展政治学习;各部门要适时组织实习学员开展业务学习。
第六条 保守工作秘密,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看的坚决不看,不该说的坚决不说;如因工作失误或者主观原因造成泄密的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 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员一定要有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在现场处置各类问题时,要提高警惕、确保自身安全并提高处理能力和水平,防范人身伤害。
第八条 定期组织考核,各单位要制定实习学员日常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每一月考核一次,考核突出者,通报表扬,并作为毕业实习综合考核的依据。
毕业实习结束后,单位对实习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分三个档次: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按15%的比例进行评选。
第九条 实习学员违反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由带队老师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犯工作纪律,或经教育不改的,由带队老师带回,交学院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